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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劳人薪[1986]41号颁布时间:1986-04-24

     1986年4月24日 劳人薪[1986]41号 农牧渔业部: 关于你部要求调整海上水产捕捞人员的伙食津贴标准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 对调整海江船员伙食津贴标准的批示,通知如下: 1.你部所属水产捕捞人员的伙食津贴标准,在现行津贴标准(黄、渤海区1.7 元,东海区1.8元,南海区2.1元)的基础上各提高O.5元。调整后的标准为: 黄、渤海区2.2元,东海区2.3元,南海区2.6元。水产其他海上船轮作业人 员的伙食津贴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办理。 2.调整后的伙食津贴标准,从1986年5月1日起执行。企业所需费用列入 工资总额,进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所需费用可列行政事业费开支。上述经费在财政 核定的财务包干、预算包干指标中自行调剂解决。 3.请你们根据本通知结合现行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同时送劳 动人事部、财政部备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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