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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下达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重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
劳薪字[1992]22号
颁布时间:1992-02-19
1992年2月19日 劳薪字[1992]22号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今年上半年由劳动部直接抓100户岗位技能工资制 试点企业”的指示精神,我部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委报送的 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企业名单基础上,按照条块结合、统筹兼顾的原则,选择既有行 业特色和代表性,又具备必要条件的100户试点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单位。 经研究,选择你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为我部重点联系的岗位技能工资制 试点企业,并提出以下意见,望研究执行。 一、试点企业应按照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 字[1992]8号)的要求,在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扎扎实实地做好试 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成立组织机构、培训干部、搞好宣传发 动、进行岗位劳动因素测评、严格考试考核以及研究拟定试行方案等)。 二、各试点企业的试行方案(包括岗位劳动测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增资水 平等)由所在地区、部门汇总报劳动部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地区、部门审批。经过严 格考核、验收合格和履行审批手续后,试点企业方可兑现岗位技能工资。 三、劳动部将根据全国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试点进展情况,尽快拟定岗位技能工 资制的实施细则和验收办法,供各地区、部门参考,并安排人员到试点企业调查研 究、监督检查,适时组织交流试点经验和研讨解决有关问题,以推动试点工作健康 发展。 四、经各地区、各部门批准已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进一步改进 完善,及时总结经验,并注意在各项基本政策上与劳动部重点联系的试点企业协调 一致。 五、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情况对试点企业提出分 阶段实施和检查的要求,防止走过场。今年上半年的试点工作应于三季度基本完成, 第四季度验收。各地区、部门要及时注意掌握试点动态、研究新问题并总结经验, 及时将分阶段实施情况和取得效果报劳动部。我部将根据上半年的试点进展情况和 效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部署下半年和明年扩大试点的工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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