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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89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奖励升级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89]46号
颁布时间:1989-09-25
1989年9月25日 国办发[1989]46号 国务院决定,给予1989年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职工奖 励晋升两级工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89年荣获全国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职工(不含离退休职工), 奖励晋升两级工资。其中,1988年1月1日以后已获得奖励晋升两级工资(含两 级)以上的,奖励晋升一级工资。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这次获得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给予奖励 升级的,其工资已达到所任职务(岗位)最高工资标准的,可不受《劳动人事部关于发 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劳人干[1987]62 号)的限制,按本级与下一级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三、企业的职工奖励晋升工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并纳入本人的 档案工资。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奖励晋升工资可参照本条办理。 四、在职人员应聘到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工作的,此次奖励升级由其原单位负 责办理报批手续,并纳入本人档案工资。 五、奖励升级所需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工资”目开支,企业单位计 入成本。 六、这次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升级,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人事、工资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国务院任命的工作 人员由人事部办理手续。 七、凡给予奖励晋升工资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写《1989年全国劳动模范和 先进工作者晋升工资等级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填报 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八、奖励升级,自1989年10月1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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