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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

劳人新[1985]33号颁布时间:1985-08-19

     1985年8月19日 劳人新[1985]33号 在工资制度改革后,必须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控制奖金的发放 198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中办发[1985]6号和财政部(85)财文字第100号文件,已作了规定。今 后,凡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入分成比例、各项 基金比例和奖金限额。超过规定奖金限额的,要交纳奖金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 劳动人事部尽快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职工奖励升级仍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津贴、补贴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 动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地区工资补贴、地区津贴、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中小学班主 任津贴、取暖补贴等各项办法,都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自行建立的各种津贴、补贴,除国务院明文授权 地方制定的仍可继续执行以外,都要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 薪[19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处理。即国家一律不予承认,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应进行清 理和整顿。凡是从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应停止执行;从事业单位收入留成的奖励基 金中开支的,不能列入工资基数。今后超过规定限额多发的部分,应按规定交纳奖金 税。 三、整顿劳动保险、福利制度 干部、职工的退休费标准要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参加了工资制度改革的人员,其退休费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之和 为基础计发。地方或部门自行决定提高或变相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必须改正过来。 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办好集体福利。坚决制止巧立 名目,私分福利费。工资制度改革后,各单位原发放的洗理费,原则上保留,从经费 包干结余、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中开支。具体发放标准,中央国家机关每人每月最 多不超过四元,地方不得超过中央国家机关的数额。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不得用行政经费和事业费给职工个人发放书报费。 干部、职工所需的政治理论、业务文化书籍,其费用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并注 意解决专业技术干部对专业书籍资料的需要。 四、严格审批权限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等问题的规定,有关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制度的规定和修改权限集中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劳动人事部和 财政部,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自行决定。需要建立新项目或改变现行办法的,都必 须经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五、加强管理和监督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 的各项规定,违反的要坚决纠正。不改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各级劳 动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认真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各级银行要严格把关,不符 合规定的有权拒付。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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