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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颁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计发[1994]19号
颁布时间:1994-04-14
1994年4月14日 文计发[1994]19号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 在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院校中,从事舞蹈(含舞蹈编导)、戏曲武功和管乐演奏的 艺术人员在日常排练和演出中体力消耗很大,为了保证这类艺术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演 出质量,设立特殊工种补贴,并制定了《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的暂 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 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特殊工种补贴暂行办法 鉴于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中的舞蹈、戏曲武功、管乐演奏人员现行工种补贴标准 偏低,在演出和日常排练中体力消耗较大,为保证这部分艺术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艺术 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范围包括: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院校中 从事舞蹈(含舞蹈编导,下同)、戏曲武功和管乐演奏的人员。 第二条 享受特殊工种补贴的人员, 必须是在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能正 常参加排练、演出的人员。 第三条 因各种原因, 不再从事舞蹈、戏曲武功和管乐演奏专业工作的人员,从 停止此项工作的下月起停发特殊工种补贴。 第四条 特殊工种补贴的标准为: 每人每天5元,每月按23个工作日计算。 第五条 特殊工种补贴按月发放, 可采取随工资发放、实物和包伙等形式。具体 形式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 特殊工种补贴所需经费由国家按规定标准核拨, 专款专用。补贴标准是 否分档次,单位自行调剂解决多少,由文化部决定。 第七条 各单位在年度终了时, 应随财务决算上报特殊工种补贴的使用情况和享 受特殊工种补贴人员的增减情况的说明。 第八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文化部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由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在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中试行工种补贴的通知》(〔81〕文艺二字第827号) 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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