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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
颁布时间:1999-07-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0/99信息】 合同法第九条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以自己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这里的“能力”或“资格”是指民事主体的意识能力或者精神 状态,包括思维是否正常,是否有认识能力、判断能力,是否具有辨别是非和处 理自己事务权利能力为前提,只有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才可能有民事行为能力。 但又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即包括民事主体对其 实施的合法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包括对其实施的违法行 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等三种情况: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达到一定年龄的人,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 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一般而言,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育成熟,具有一 定的社会经验和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不仅能够 有意识地实施法律行为,而且能够估计到实施某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对自己 和他人的影响。因此,一般的立法都规定成年人在法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 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人。 不满十周四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太小,认识能力与判断能力太差,让不能 有意识、有目的地进行民事活动,从保护他们的利益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出发, 法律不赋予他们民事行为能力。他们所需要进行的民事活动,由他们的父母或者 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他们丧失了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法 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从维护他们的利益与保障社会经济秩序,法律不赋予他们民 事行为能力。他们所需要进行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任何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有一定程度地发育,并且已接受一定程 度的正规而有系统的社会教育,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与判断能力,具有一定的独立 生活能力,并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各方面的能力也在不断地增强。具备了一定的 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因此,法律应当赋予他们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 虽然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但智力发展还不全面,社会生活经验还不够丰富,认识 能力与判断能力还比较弱。对某些较为复杂的事情还不能完全进行成熟地认识与 判断,也不完全具备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能力。因此,法律不能赋予他们完全的民 事行为能力,而是赋予他们一定的、与其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相适应的行为能力。 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 人进行,或者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并非所有精神病人都是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的精神病人并未完全 丧失行为能力,有一定的认识与判断能力,应当赋予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 民法通则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 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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