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人事法规 > 正文

关于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后对城镇部分居民实行定向补贴的通知

(94)财综字第70号颁布时间:1994-06-03

     1994年6月3日 (94)财综字第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购、销价格的决定和国发〔1994〕32号《国务院关 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在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后, 对少数生活确有困难的城镇居民及有关人员,国家采取定向补贴的办法,给予适 当补助。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定向补贴范围和对象   1.放开粮价前,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享受国家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 抚和城镇救济对象;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其他需要补贴的人员,特别是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 的人员、具体补贴对象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4.民办教师是否需要补贴,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二、定向补贴标准和形式   1.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和城镇就济对象,每人每月补贴 6元,相应提高伤 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和救济金标准。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国家按每个学生每月补助 5元的 标准向学校核拨补贴资金,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有区别地确定补贴对象和 补贴标准。   3.对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人员的补贴,通过适当提高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形式解决,具体补助金额可参照上述人员标准,由当地 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凡地方人民政府决定给民办教师增加补贴的,补贴标准可参照上述人员执 行。   5.其他需要相应增加生活费用的有关人员,可参照上述人员的补贴标准,由 当地人民政府自行安排。   三、定向补贴的资金来源   1.定向补贴增加开支的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列支。   2.民政部门增加的伤残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和救济金,普通高等学校、 中等专业学校增加的在校学生补贴额,所需经费按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由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在有关行政事业费科目中列支。   3.各单位增加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经费按原规定在职工福利费中开支。   4.民办教师及其他相应增加补贴的有关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增军粮(包括武警)差价补贴,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3〕年 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补贴执行时间从1994年7月1日起开始。   六、上述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七、本文件自执行之日起解密。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