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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94)财综字第80号
颁布时间:1994-06-08
1994年6月8日 (94)财综字第80号 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 你厅局(1994)冀财综字第20号《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 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公安部门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实际情况,为满足群众急需,有利工 作,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对加快制作的居民身份证 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另外收取加急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 财政部门核定。 二、要严格控制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范围,应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一般 仅限于办理公证、留学、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在法定的申领时间内不能领到 证件而确实急需证件的,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期限应严格限定在 7天以内,超 过期限的不能按加快证件收取费用。 三、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的开支范围及管理办法,按现行居民身 份证工本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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