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质量技术监督法规
>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7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74号
颁布时间:2004-11-18
2004年11月18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 174号 近日,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对澳大利亚经香港出口到我国的一批13个集装箱, 254.99吨废五金进行检验时,发现有夹带易爆性废物进境的问题。该批货物2个集装 箱的废五金中夹带了完整的各类子弹共517枚,不符合国家标准《进口废物环境保护 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试行)》(GB16487.10-1996)的规定。 为保护我国环境,防止境外有毒有害废物向我国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5条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规定》第12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进口裕丰(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澳大利亚ENCORE SERVICES LIMITED公司供货的废五金,暂停受理相关的报检申请。 二、裕丰(香港)贸易有限公司应立即将上述货物退运出境。 三、取消裕丰(香港)贸易有限公司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注册号 344040535)资格。 四、对公告发布之日前装运(以提单签发日期为准)的上述公司的废五金,各有 关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到岸检验。 (3)
上一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76号
下一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71号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