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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5号
颁布时间:2004-06-23
2004年6月23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5号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115 号公告和2004年第48号公告的规定,我局正在对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的 注册申请进行评审。为保证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局公告如 下: 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的截止时间为 2004年8月1日(以邮寄或速递申请材料的邮戳日期为准,当面提交的申请材料 以送达日期为准),过期不再受理。 自2004年11月1日(以提单或运单的签单日期为准)起,口岸检验检疫机 构不再受理未获注册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货物的报检申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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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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