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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2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2号
颁布时间:2004-06-01
2004年6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 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和 防盗保险柜(箱)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 2005年10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 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 使用。 自2004年8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一、入侵探测器 1.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2.振动入侵探测器 3.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二、防盗报警控制器 三、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四、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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