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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11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113号
颁布时间:2003-12-01
2003年12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无线局域网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 证。自2004年6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 标志的无线局域网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04年1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检测、认证委 托。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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