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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10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103号
颁布时间:2003-11-06
2003年11月6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 103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印度德里市及其周边地区暴发登革热。截止 10月28日,共报告实验室确诊登革热病人1723例。为防止登革热传入我国, 保障我国前往印度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印度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肌肉痛、皮疹和面、颈、胸部潮红(即 三红征)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要采取必 要的控制措施;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 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来自印度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等,入境前要实施灭蚊处理,入境时不得携带 蚊虫。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其实施严格的检疫查验或灭蚊处理。 三、前往印度的人员,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保健中心了解登革热的 有关疫情信息,咨询灭蚊、防蚊等个人防护措施。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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