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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为出国(境)人员办理健康证明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3]162号
颁布时间:2003-05-30
2003年5月30日 国质检卫联[2003]16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外事办: 当前,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呈全球性传播和蔓延,世界上已有30多个 国家和地区有SARS发生和流行,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目前已有100多 个国家对来自SARS流行区的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入境或申报签证时采取了不同程度 的限制措施,有的要求出具健康证明。为保护出入境人员身体健康,防止疾病传播, 确保对外交往的正常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我出国人员在境外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现将在“非典”时期出国人员办理无SARS体症健康证明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检验检疫局所属国际旅行保健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 法》,并根据目的国(地区)的要求和本人申请办理,对有关出国(境)人员实施 SARS健康检查并出具无SARS体症的健康证明(出具健康证明的具体要求视目 的国要求而定)。 二、各地检验检疫局所属国际旅行保健中心对出国(境)人员实施SARS健康 检查时,必须在出境前3日内进行,要给健康检查者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凡需我出国人员提供无SARS体症健康证明的国家(地区),将由外交部 统一在网上公布,网址为:www.fmprc.gov.cn。 四、对其他出具健康证明与此件有冲突的,以此件为准。 五、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对出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健康证明(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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