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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锅函[2002]288号颁布时间:2002-05-20

     2002年5月20日 国质检锅函[2002]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第1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如下:   一、关于茶水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   茶水炉是指采用燃煤、燃气、燃油或电加热方式,专门用于提供开水的设备。茶 水炉应在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 置水封。茶水炉生产者应在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不得承压”的警示标识。符合上述 条件的茶水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 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二、关于民用水暖煤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   民用水暖煤炉是近十余年在我国发展起来的,目前年产量已达到250万台。产 品采用夹套式结构,按国家标准GB/T16154-1996制造。现有关部门已 完成该标准的修订报批稿,其中明确了涉及安全的要求为强制性条款,主要有:额定 供热量<50KW;工作压力来自自来水压力;出口水温不超过85℃;炉体上安装 防爆片;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警示语等。符合上述要求的民用水暖煤炉不属于《规定》 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 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核取证。   三、关于燃气热水器(含快速和容积式两类)、电热水器与燃气锅炉、电加热锅 炉的界定划分问题   我国燃气热水器分为快速和容积式两类,分别依据《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 B6932-2001)和《燃气容积式热水器》,(GB18111一2000) 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设计、制造。电热水器依据GB4706.12一1995《家 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水式电热水器的特殊要求》标准设计、制造。经与有关部 门协商,燃气或电热水器的范围应符合: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工作压力仅来 自自来水压力;最大水容积不超过500L;出口水温不超过90℃;有可靠温控装 置、超温超压自动保护装置、低水位自动保护装置,出现异常,自动切断热源;燃气 热水器还应有断气自动保护装置。符合上述要求和GB6932-2001、GB 18111-2000以及GB4706.12-1995标准的热水器不属于锅炉, 因而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取得锅炉制造许可,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 续,不要求独立建造锅炉房,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考 核取证。   四、关于小型蒸汽锅炉是否独立建造锅炉房问题   小型蒸汽锅炉是指水容积不超过50L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MPa的蒸 汽锅炉。如采用燃油、燃气或电加热,有可靠温控装置、超温超压自动保护装置、低 水位保护装置,出现异常,能自动切断热源,可以不要求独立建造锅炉房,但应与蒸 汽使用场所隔开,安装时应保证安全阀的泄放方向避开人员所处位置。   五、关于防止常压热水锅炉承压使用的问题   当前常压热水锅炉发生爆炸的事故屡见不鲜,原因是承压使用。为防止常压热水 锅炉承压使用,我局要求所有的常压锅炉制造企业在其常压锅炉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 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还应在常压锅炉炉体 的明显位置上喷涂“常压锅炉不得承压使用和出口热水温度不超过90℃”的警示标 识。在用的常压热水锅炉,也应补喷警示标识。今后,新制造的常压热水锅炉,凡没 有在锅炉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或接管,及没有在炉体上喷涂上述警示标 识的,一旦发生事故,制造企业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承担未向用户和安装者告知 安全事项的法律责任。不符合规定的常压锅炉,各地应依法进行查处。   六、真空相变锅炉的管理    真空相变锅炉因其介质流通系统的压力低于大气压力,因而不会发生爆炸事故。 制造企业应按标准制造真空相变锅炉,并且承担告知用户(含锅炉安装者)安全使用, 保证使用时锅炉系统始终处于真空状态的法律责任。真空相变锅炉的安装单位对安装 质量符合制造企业规定的安装要求负责。符合上述要求的真空相变锅炉安装后不必由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确认,也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 册手续。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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