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质量技术监督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05号
颁布时间:2002-06-10
2002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05号 为了确保我国生产和进出口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护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的身体 健康,促进我国食品的对外贸易,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 检总局)于1999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 划》(以下简称《残留监控计划》)。根据残留监控计划和2001年残留监控结果, 农业部和质检总局制定了《200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 控抽样和检测计划》(以下简称《2002年度残留监控计划》)。现将《残留监控 计划》和《2002年度残留监控计划》予以发布。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有关渔业主管部门、 农业部各任务承担单位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严格按照规定实施2002年度的 残留监控计划。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 《残留监控计划》和《2002年度残留监控计划》的具体内容请查网站: http://www.agri.gov.cn (农业部)和 http://www.aqsiq.gov.cn(质检总局)。 (3)
上一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51号
下一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53号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