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质量技术监督法规 >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锅函[2002]218号颁布时间:2002-05-29

     2002年5月29日 国质检锅函[2002]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责 任,加强安全监察,切实防止发生重大事故。现就加强电站锅炉安全监察检验工作有 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电站锅炉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锅炉安全监察的有关法规和技术 规范,进一步加强锅炉运行监督和维护,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三、电站锅炉的定期检验仍按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锅炉定期检验 规定的通知》(质枝监局锅发[1999]202号文)的有关要求执行。凡不按规 定进行定期检验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四、从事电站锅炉检验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并在其所批准 的检验范围内从事检验工作。   五、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锅检中心)负责组织实 施单机容量300MW以上(含300MW)发电机组电站锅炉的进口、安装监督检 验和定期检验工作。300MW以下发电机组电站锅炉的进口、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 检验工作由锅炉设备所在地区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统筹安排;锅检中心及各省级安全 监察机构在组织安排电站锅炉定期检验工作时,应充分发挥有资格的电力系统检验单 位的作用并听取被检企业的意见。   六、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照《关于加强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 质检[2001]36号)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特别要对电站锅炉使用登记、定期 检验和事故情况进行普查核实,并于2002年10月1日前将上述情况上报国家质 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七、电站锅炉的使用单位每年年初应将设备数量、应检台数及定期检验安排情况 报设备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300MW以上(含300MW)的发电机 组电站锅炉的检验计划同时抄送锅检中心。   八、从事电站锅炉检验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制定检验方案,严格组织 实施,与使用单位密切配合,做好检验工作,并主动接受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