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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32号
颁布时间:2002-04-10
2002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32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巴西里约热内卢州暴发登革热,截至4月2日, 里约热内卢市卫生当局共报告登革热病人67867例和登革出血热病人460例, 其中29人死亡。目前里约热内卢州的登革热病人已超过12万,死亡40人。为防 止登革热传入我国,保障前往上述疫区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公告如下: 1.来自上述疫区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肌肉、皮疹和面、颈、胸部潮红 (即三红症)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 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 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2.来自上述疫区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等,入境前要实施灭蚊处理,入境时不得 携带活蚊。检验检疫机构将在入境时实施严格的检疫查验或灭蚊处理。 3.前往上述疫区的旅行者,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和旅行保健中心了解登革热和 登革出血热的有关疫情信息和咨询灭蚊、防蚊等个人防护措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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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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