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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对捷克签发普惠制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检务[1995]207号
颁布时间:1995-08-11
1995年8月11日 国检务[1995]207号 各直属商检局、宁波商检局: 最近,国家商检局通过我驻捷克使馆经商处获悉,捷克政府已给予中国普惠制待 遇。1995年初,捷克修改了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方案,中国被列入享受普惠 制的发展中国家目录。从1995年1月1日起,捷克开始对部分从中国进口的商品 给予普惠制待遇。 经向捷克海关总署了解,若中国商检部门出具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即G.S. 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A,就可享受减免征 税的优惠。普惠制税率以双方协议关税率(中捷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为基础,视商 品减免100%或50%,但中国出口的纺织品不在受惠商品之列。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对捷克签证,暂沿用前捷克斯洛伐克普惠制方案,原产地标准暂执行百分比 标准,即进口或原产地不明的成份的价值不得超过受惠国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的50%; 具体计算时,执行全球性原产地累计原则。证书用英文填写。 二、请各签证局于9月10日前将本局局名、地址、签证印模(见附件)一式1 0份报国家商检局,以便统一办理对捷克的注册备案。 三、按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做好对捷克的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统计工作及退证查询 工作。 请各签证局接此通知后,积极配合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外贸出口单位,开展对捷 克出口产品普惠制的签证和利用工作,并做好宣传咨询服务。 附件:注册样本(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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