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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
银发[2003]157号
颁布时间:2003-08-12
2003年8月12日 银发[2003]15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具有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的各证券公司,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为增加同业拆借市场动作的透明度,按照《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 定》(银发[1999]288号文件印发),现就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 息披露规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有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 必要信息的义务,证券公司应披露真实信息。 二、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一)每年1月20日以前,披露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上年度 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二)每年7月20日以前,披露当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 当年1-6月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三)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三、证券公司股权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同业拆借市场公告股权变更情况。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后,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 司,自批复之日起60日内,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同 业拆借市场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和最近一次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 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五、2002年6月30日以前经批准成为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必须 于2003年9月30日前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向同业拆 借市场披露2002年度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 表和会计报表附注。2003年已经披露过上述信息的证券公司可以豁免本次信息披 露。 六、鼓励证券公司在此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七、证券公司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公司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和报送工 作,并将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备案。 八、未按上述要法语披露信息的证券公司,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累计 2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证券公司,将按该公司拆借限额的80%重新核定拆借限额; 3年内累计3次未按要求披露信息的证券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低于该公司拆借限额 50%的比例重新核定拆借限额,或者暂停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直至取消同业拆 借市场成员资格。凡是披露虚假信息的证券公司将被取消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 九、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的证券公司可以豁免在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修订现行的信息披露操作规 则,进一步加强技术支持力量,落实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 内将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公布。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律按本通知的 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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