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货物监管
>
正文
关于涉及限制进出境物品案件定性处理问题的通知
[90]调字第28号
颁布时间:1990-07-06
1990年7月6日 [90]调字第2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了解,目前一些海关在案件处理工作中,对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的理解有一定 偏差,从而扩大了走私案件的定性范围。对此,总署拟下达关于限制进出境物品的行 政解释,并修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在此之前,请各关按以下两点掌握: 一、 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暂限于两部分物品,即: 1.“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中列名的物品。其中“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仅指麝 香一种; 2.“海关限量管理的其它物品”。系指总署[89]署监二字第774号《关于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通知》所附“旅客进出境 行李物品分类表”内第三、四、五类物品。 二、对于超出上述范围的海关限量、限值管理的物品,一般不宜认定为国家限制 进出境物品。特殊情况,如拟按走私限制进出境物品处理,应逐案报我司核批。
上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油库进口成品油配额管理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北京海关对进口寄售维修用的保税零备件和设立保税仓库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