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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外国常驻人员进口小汽车范围的说明
(89)署监二字第612号
颁布时间:1989-01-08
(89)署监二字第61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我署(84)署行字第3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企业、新闻常驻机 构常驻人员进出口物品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常驻人员进口的自用机动交通工具 (小汽车、摩托车)每人各限一辆,征税放行。最近一些海关反映,“小汽车”范围 不甚明确。为便于各关统一掌握,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小汽车”系指车身长六米、座位在二十座以内的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轿车和 面包车。各关在审批中一般应仅限于小轿车,对确因家庭人口多,申请进口面包车的, 各关可视其实际情况从严审批。 另外,其它常驻人员进口的小汽车也适用于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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