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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罗关于空运代表机构进口公用物品免征关税的换文”的通知
监二(一)[1991]188号
颁布时间:1991-04-10
1991年4月10日 监二(一)[1991]188号 北京海关: 根据外交部(75)部苏字第3号文精神,中罗两国政府在对方领土内指定空运 企业代表机构的进口公用物品,在互惠基础上免征关税。请照此办理。 附:《中罗关于空运代表机构进口公用物品免征关税的换文》影印件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日 中罗关于空运代表机构进口公用物品免征关税的换文 (一) 我方去文 (75)部苏字第3号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就一九 七年四月六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民用航空协定,申述如下: 中国政府建议,中罗两国政府在对方领土内指定空运企业代表机构的进口公用物 品,在互惠基础上免征关税。 如罗马尼亚政府同意上述建议,请复照确认。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七五年五月十三日于北京 (注:罗驻华使馆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日口头答复外交部苏欧司原则同意,双方均已 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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