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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公布食糖、植物油进口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1996]216号
颁布时间:1996-03-22
1996年3月22日 署监[1996]216号 广东分属,各直属海关、院校;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公布食糖、植物油进口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6]外经贸 管发第14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该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公布食糖、植物油进口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公布食糖、植物油进口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发第14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海关总署,广东海关分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 市外经贸委(厅、局)、计委(计经委),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食 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各有关总公司、工贸公司: 食糖、植物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根据《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进口食糖、植物油列入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目录。现将经外经贸部核 定的食糖、植物油的进口经营公司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地方进口食糖、植物油均可委托所核定的经营公司代理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和生产所需的食糖、植物油,仍按《对外经济贸易 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1987]外经贸资综字第01号)和 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制度及办法办理。 三、使用贷款外汇(包括世行贷款和亚行贷款)进口食糖、植物油不受核定公司限制, 可由承担该项目的外贸公司经营,并按有关贷款协议和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四、易货贸易、加工贸易的进口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经济特区进口自用食糖、植物油的外贸公司,由特区政府主管部门自行核定后报 外经贸部备案。 六、所核定的经营公司均应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并服从有关商会的协调。 七、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的核定经营公司,外经贸部将现情节轻重给予处 罚直至取消其单项商品的进口经营权或进口经营资格。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所发文件与本文有抵触者,以本文为准。 附件:关于食糖、植物油进口经营公司的名单 一九九六年三月五日 附件: 关于食糖、植物油进口经营公司的名单 一、食糖 1.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2.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3.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4.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 5.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 二、植物油 1.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2.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3.中国华润总公司 4.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5.中国良丰谷物进出口公司 6.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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