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货物监管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增加进口汽车零件、部件定点报关口岸的通知
署税[1992]1353号
颁布时间:1992-11-20
1992年 署税[1992]135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进口汽车零件、部件试行定点报关、征税的规定》试行一年来,对于加强 进口汽车零部件的监管征税工作,维护国家主渠道的正常经营和打击利用分散进口汽 车零部件偷逃税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根据目前各地进口汽车零部件量不断增 加的情况,为促进经济发展,方便合法进出,经商经贸部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增加汕头、江门、杭州、呼和浩特、乌鲁木齐,天津东港海关为进口汽车零 部件的定点报关纳税海关。 二、空运进口的汽车零部件不限定报关、纳税口岸。 三、为方便国内汽车生产和维修业务,凡汽车生产企业
上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增加贵阳、成都两海关为进口汽车零部件定点报关纳税海关的批复
下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发[1993]59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