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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财工字[1995]152号
颁布时间:1995-06-12
财工字[1995]152号 环境与资源保护,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环境 与资源保护工作非常重视,把其列为两大基本国策之一。多年来,各级财政部门在政 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和支持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当前,我国的 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破坏问题仍很突出,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等部门进一 步做好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 一、进一步增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意识(略) 二、鼓励企业对环境污染进行综合治理,逐步淘汰造成严重污染的设备和技术 (一)对严重污染扰民企业可通过实行厂址有偿转让,进行搬迁改造。其有偿转 让收入经企业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专项用于搬迁改造。 (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可在管理费中列支。企业因未按 规定完成治理任务而交纳的提高征收标准部分排污费、加倍收费、罚款以及因未及时 交纳排污费而支付的滞纳金等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在纳税时进行调整。 (三)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1.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 生产的,可按财税字(94)001号文的有关规定,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2.对废旧物资加工,污水助理厂、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以及资源综合 利用等投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税目税注释文件规定的范围实行 零税率。 三、促进生态环境建设,保护自然资源 对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滩涂开发、开垦荒地、防护林工程、自然保护区建设, 森林保护、速生丰产林建设、野生动物保护和繁殖基地建设、造林和恢复森林工程、 水资源保护等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分税实行零税率。 对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和房产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市政街道,广 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 税五至十年。 四、切实发挥现有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效益,逐步拓宽环境保护资金渠道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与银行、计经委等部门配合,加强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 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做到污染治理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 (二)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环保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1.加强排污收费的监缴,督促环保部门将收取的排污费及时、足额解缴各级金库。 2.参与编制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要按计划、按进度时拨付资金,对不符合 规定动用环保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拒绝拨款,确保资金用于重点治理、综合性治 理措施,并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反馈。 3.严格排污费征收和环保补助资金使用财务决算的审批。 4.配合环保部门积极研究改革排污费征收和环保补助资金使用办法,提高资金的 使用效益。 (三)积极利用国外资金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凡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等国外 资金进行污染治理、生态保护项目的,要积极参与项目前期准备和评估,审查项目内 容安排和投资概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相应的人民币配套资金,落实债务偿还计划。 (四)各级财政要适当增加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投入。这几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 政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每年都有一定增加。今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 级财政部门要继续适当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五、积极参与研究制定环保产业政策。 要配合环保局、计经委、科委、统计局等部门做好全国环保产业基本情况的调查 工作,并及时研究提出发展环保产业的政策建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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