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政相关法规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1]19号
颁布时间:2001-04-04
2001年4月4日 财教[2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 根据财政支出管理改革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规范和加强 对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全国重点档案 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并制定了《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项目申报书》。现印发 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转告我们,以便我们进一步完善此项 工作。 附件:一、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 二、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项目申报书 附件一: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规范和加强对全国重点档案抢救 补助费(以下简称“抢救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档案事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国重点档案 抢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统一规划和指导。其中,保存在中央级档案部门的全国重点档 案抢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组织实施;保存在各地档案部门的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 由地方各级档案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地方各级档案部门保存的全国重点档案所需 的抢救经费,应以本级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安排用于对地方全国重点档案抢 救的专项补助经费。抢救补助费由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共同管理。 第四条 抢救补助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专 款专用。 第五条 抢救补助费的使用,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 检查。 第二章 抢救范围 第六条 实施抢救的全国重点档案是指中华民族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在政 治、经济、科学、文化、历史和艺术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 久保存的珍贵历史档案。主要是由国家各级档案馆保存的全国重点档案。 第七条 实施抢救的全国重点档案范围是: 1.1949年以前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 革命活动家的档案; 2.1949年以前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著名人物的档案; 3.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活动的档案; 4.经过国家档案部门鉴定和确认的其他重点档案。 第三章 抢救补助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原则 第八条 抢救补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档案修复费:指档案修裱、脱酸、加固、字迹恢复,以及修复后更换卷皮、 卷盒等项目的费用; 2.档案复制费:指档案复印、缩微、仿真复制、翻译、汇编出版、载体转换等 项目的费用; 3.档案征集费:指用于征集散失在民间或国外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抢救范围 的档案的费用; 4.专项设备购置维修费:指直接用于抢救全国重点档案所必需的修裱、缩微、 载体转换等专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的费用。 第九条 抢救补助费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抢救补助费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 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档案、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 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2.濒危优先原则。对破损严重、濒临危险状态的全国重点档案,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支持。 3.绩效择优原则。根据对抢救补助费绩效考核的情况,优先支持枪救工作进展 快,抢救补助费使用效果好、效益高的地区。 4.匹配投入原则。为加快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的速度,各地财政对抢救补助 费应有匹配投入。西部地区原则上按1:1的比例匹配,其他地区原则上按1:2的比例 匹配。 第四章 抢救补助费的申请及审批 第十条 抢救补助费的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第十一条 省级档案部门和财政部门为抢救补助费的联合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 向国家档案局、财政部报送正式申请报告以及填写分项目《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 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同时附送上年度全国重点档案抢救情况总结和 抢救补助费使用情况的文字材料。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申报书》的 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 第十二条 对各省档案部门和财政部门报来的申请,国家档案局进行审核汇总, 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各省级档案部门对抢救补助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项 目进行初审和筛选,制定出初步分配方案,征得财政部同意后,由财政部、国家档案 局共同下达抢救补助费通知。 第五章 抢救补助费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省级档案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使用的抢救补助费的财务管理和 监督。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抢救补助经费通知后,必须及时连同地方配套资 金一并拨付同级档案部门,档案部门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经费一次拨付用款单位。 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应直接将抢救补助费和地方配套资金拨付用 款单位。 第十五条 当年未完工项目,年终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 后如有结余资金,用款单位应上缴其主管部门,用于下年度本地区全国重点档案抢救 工作。 第十六条 抢救补助项目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 已批准的项目或项目内容,须由省级档案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档案局批准后方能调 整或变动。 第十七条 省级档案部门、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抢救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 评。 第十八条 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对抢救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凡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将暂停核批所在省、区、市新的补助项目,并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申报书》填写内容不真实; 2.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3.挪用补助经费; 4.匹配资金不到位; 5.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6.经费不能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1996年颁发的《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 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即行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项目申报书 一、项目名称(全宗名称): 二、项目性质:1.新项目□ 2.持续项目□ 3.调整预算项目□ 三、项目执行单位 四、项目主要内容及申请理由 五、项目所要达到的目标 六、抢救情况: 1.共需抢救卷(件)数: 2.已抢救卷(件)数: 3.尚需抢救卷(件)数: 七、计划抢救的手段:1.修复□ 2.复制□ 3.征集□ 4.其他□ 八、资金来源 1.申请中央财政抢救补助费数额 万元 2.地方配套资金拨款额 万元 3.其他 万元 九、项目完成时间 十、项目执行单位意见 (执行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十一、申请单位意见 (省级档案部门公章) (省级财政部门公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十二、国家档案局审核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2.“新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可供抢救 补助费选择安排的项目;“持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安排的本年度抢救补助费中需继 续安排的项目;“调整预算项目”是指遇到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动已批准的项目或项 目内容,经重新批准后安排的项目。填报时在所选选项后面的“□”打√。3.“项 目执行单位”是项目的具体承担单位。4.“计划抢救手段”,即“抢救补助费使用 范围”所指的内容。 (3)
上一篇: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关于制发《海关船舶吨税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