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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班经费开支规定
财事字[1979]70号
颁布时间:1979-03-07
1979年3月7日 财事字[1979]70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广播事业局《关于全国广播电视大学工作会议的报告》 的通知精神,现对广播电视大学教学班(以下简称教学班)经费开支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举办的教学班需要的校舍电视机及教学仪器设备、 家具用具等。应本着厉行节约、自力更生的精神,尽量利用现有条件,挖掘内部潜力, 修旧利废,调剂解决,不要新建和购置。必须新建和购置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二、教学班辅导教师在业余时间进行辅导的,可适当给予酬金。具体标准由各省、 市、自治区制定。酬金由教学班经费中开支。中央在地方的单位(含北京地区)按地 方规定执行。 三、教学班辅导教师所需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市内交通费用,由教学班经费中 开支。学生个人使用的教材、参考资料、工具书、小件绘图仪器、计算尺、文具纸张 和视听、面授路费等,一律由学生本人自理。 四、教学班所需经费,分别按下列资金渠道解决: (一)属于脱产、半脱产的,行政单位办的在行政费中开支,事业单位办的,在 事业费中开支。公司办的,在公司经费开支,厂矿企业办的在"营业外支出──电视 教学班经费"项目中列支。零星土建单项工程和购置单位设备超过二万元的,行政、 事业单位由基本建设投资开支。厂矿企业由更新改造资金或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二)属于业余的,凡有工会组织的,按一九七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财政部、中华 全国总工会《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执行。在工会经费"职 工业余教育支出"项开支;没有工会组织的,按上述(一)项规定办理。 (三)属于几个单位联合举办的、其经费(一)(二)两项原则,由联合举办单 位协商分担。 五、广播电视大学对举办教学班的单位和学生本人不应收取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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