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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统一着装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文字[1991]19号
颁布时间:1991-01-28
1991年1月28日 财文字[1991]1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统一着装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政明传[1990] 36号), 国务院授权我部批复。经国务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交通部门的养路费征收及路政管理人员着装未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属于清理 整顿的范围。 二、各级政法委员会属于各级党委的工作部门,其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安等部门的 着装范围。 三、物价和城建管理人员着装未经国务院批准,属于清理整顿的范围。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规定,"批准统一着装的权 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凡未经国务院正式批准, 擅自统一着装的,都应进行清理。 请根据上述批复意见,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此项工作告一段落 后,认真做出总结,并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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