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21日 财清字[1995]9号
为全面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如实核定企业占用的国家资本金,促进建立现
代企业制度,根据《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办法》,现对清产核资中有关资金核实工作
具体规定如下:
一、资金核实的主要任务
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对各项资产和资
金,经过全面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和土地估价后,以实际存量和真实价值为基
础,依据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清查
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及虚盈实亏等问题进行核实和财务处理;对
经产权界定后因企业财产归属关系重新划分或因产权变动而增加或减少的资产进行核
实和财务处理;对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结果进行核实和财务处理等,确认企业、单位占
用的各项资产真实价值总额,确认企业、单位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状况,准确核实企
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和核定国家资本金。
二、资金核实的政策依据
资金核实工作的政策,除国家现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外,主要遵循以下文件规定:
(一)1993年5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
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
(二)1994年10月31日财政部等六部(委、局)联合发出的《
关于进一
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财清[1994]15号)。
(三)1995年1月2日财政部印发的《
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办法》(财清
[1995]2号)。
(四)1993年10月13日
财政部下发的《关于第二期清产核资试点的国有
企业有关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93]财工字第406号)。
(五)1993年12月10日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
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80号)。
(六)国家颁发的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资金核实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资金核实工作,必须准确核实企业、单位资产盘
盈、财产损失、资金挂账,认真查证企业、单位产权界定结果,严格审核企业、单位
资产价值重估升值和土地估价结果,对问题的处理必须正确执行国家现行财务会计制
度规定和有关清产核资政策,严防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合法”流失。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在资金核实工作中,对企业、单位资产盘盈、
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具体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即:应由
企业在损益中自行消化的,均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需要增减有关资金的,报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复。
(三)认真做好申报工作。企业、单位在资金核实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如实反映,该处理的问题都要及时申报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更不得虚报。申报时,
应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如实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填报
《资产(资金)核实申报表》和《资产(资金)核实分析表》,同时提交分项明细表
(中央企业格式附后)和说明资料。
(四)关于负债问题的申报。企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
29号文件中第六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对清查出的贷款损失需冲减银行呆账准备金的,
由企业根据银行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报告,经开户银行审查后,按规定的审批处理程
序办理;对国家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议基金贷款确需实行挂账停息的,由企业根据财
政部、国家计委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报告,逐级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的审批处理程序
办理。
(五)认真核定国家资本金。清产核资中发生的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数
额较大企业难以承受的,经批准后分别依次冲减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并
以核实后的企业"实收资本"数,核定企业占用的国家资本金。
企业按规定作冲销资本金处理时,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的,应
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
(六)认真核实国有资产价值总量。企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包括
国家资本金和国家投资应享有的权益数额。具体公式如下:
1.国家独资企业核实后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国家资本金(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
2.对联营、合资、合作和股份制企业核实后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企业实
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按国家资本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份额计算应属于国
家投资享有的权益。
四、资金核实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单位对清查后的全部实有资产,在明确产权归属、进行价值重估或
估价(土地)的基础上,对清出各项资产盘盈、资产盘亏、资金损失及挂账等,按清
产核资有关政策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及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填制《资产(资金)核实申报表》和《资产(资金)核实分析表》,并写出书面报告。
(二)企业、单位编填的《资产(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资金)核实分
析表》和书面报告,以及资产损失分类明细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报送企业主
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按问题原因分
类排队、归纳整理和进行汇总,提出初步审核意见。1995年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
单位应于10月31日前将填制的《资产(资金)核实申报表》、《资产(资金)核
实分析表》和书面报告,按财务隶属关系上报审批。
(三)地方企业、单位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原则上报同级财政、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审核,按清产核资工作规定的权限由同级或上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办文批复。
具体报送、审核、批复程序由各地区自行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的清产核资办公室,要将所辖企业、单位资金核实申报表和资金核实批复工作汇总并
加以分析后,于12月31日前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四)中央企业先送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审核盖章,并按财务隶属关系经主
管部门审核汇总(一式三份)后,在12月31日前分别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财政部有关司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司,经联合审核后,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
室办文批复。企业、单位根据批复意见调整有关财务。
(五)企业、单位持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关于资金核实的批复及产权登记所需
的其他资料,在规定期限内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事宜。
五、资金核实申报表的编制
企业、单位填制《资产(资金)核实申报表》和《资产(资金)核实分析表》应
遵循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附申报表格式由《资产(资金)核实申报表》(财清申报04-
1表)和《资产(资金)核实分析表》(财清申报04-2表)两表组成。其中:
《资产(资金)核实申报表》主要反映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的核实和企业占用的国家
资本金核定过程和资产负债平衡关系,《资产(资金)核实分析表》主要反映有关资
产(资金)溢价和损失的处理过程和处理方法。
(二)本规定所附的申报表格式采取一表两用:既是1995年清产核资企业、
单位资金核实申报的工作表,又作为1995年清产核资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数据
衔接表。即各地区、各部门以1995年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填报的资金核实申报表
为基础,与1992~1994年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填报清产核资衔接报表进行合
并汇总,形成本地区、本部门全部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统计报表。
(三)本规定所附申报表格式填报具体解释:
1.04-1表和以04-2表中各项资产、资金的清查值及各项资产盘盈、财
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清查值,应与上报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的资产清查报表中的清
查值一致;不一致的必须书面说明。
2.04-1表和04-2表中所列“自行处理”和“按规定已列损益自行处理
数”数,指企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列入当年损益(包括企业按权限处理和报
主管部门批准处理及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决算处理)自行消化处理的资产溢损数。
3.04-1表和04-2表中“申报处理数”和“申报增加资金或核销损失数”,
指企业、单位在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向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等部门申报要求作核
增或核减资金处理的各项资产溢增或损失。
4.04-1表和04-2表中“产权界定增减”数,应与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
构对企业、单位申报关于产权界定结果的批复数一致。
5.04-1表和以04-2表中“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加资产数(净值)”和
“固定资产重估增加”,应与同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对企业、单位申报关于企业固定
资产价值结果申报的批复数一致。
6.04-1表和04-2表中"资产盘盈增加"数,指企业、单位各项资产盘盈
和各项资产损失相抵后净盘盈的余额按财清[1995]15号文规定需要申报增加
资金部分。
7.转轨前发生流动资产各项损失(潜亏)(见财清申报以04-2表),应为
1993年7月1日前流动资产损失(潜亏)。
8.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实际拨补数(见财清申报04-2表),指上级主
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因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清出损失挂账或以前年度的应补未补亏损,
在清产核资后实际拨补数(不包括当年度补亏的)。
(四)《资产(资金)核实申报表》平衡关系:
7栏=1栏+2栏+3栏+4栏-5栏-6栏
11栏=8栏+9栏-10栏
1行=2行+8行+13行+17行+21行
2行=3行+4行+5行+6行+7行
10行=13行+14行+15行+16行
13行=11行-12行
17行=18行+19行+20行
24行=25行+33行+46行
25行=26行+31行
26行=27行+28行+29行+30行
33行=34行+38行+44行+45行
(五)《资产(资金)核实分析表》平衡关系:
1栏=2栏+3栏+4栏
1行=2行+3行+4行
5行=6行+7行+8行
9行=10行+15行+23行+24行
25行=26行+27行+28行
30行=31行+33行
(六)本规定所附《资产(资金)核实申报表》和《资产(资金)核实分析表》
适用于参加1995年清产核资工作的境内各类企业、单位填报,并按财务隶属关系
依次经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和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同时应附报下一级单位的申报核实表。
(七)本规定所附《申报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适用于参加1995年清产核资
工作的中央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清出数额较大的资产盘盈,需申报
增加资金的,对资产盘盈情况也应相应编制分项明细表。
附表一:资产(资金)核实申报表(略)
二:资产(资金)核实分析表(略)
三:中央企业申报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