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5日 财清字[19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
局(室、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及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1995]17号)精神,在1995年清产核资中对国有企业占用的土地进行了
全国范围的清查估价工作。最近,一些地区、部门及国有企业,因将土地估价增加的
价值列入有关经济指标计算口径,致使一些历史指标失去了可比性。为此,现将国有
企业完成土地估价后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全国清产核资,确定了国有企业占用土地的基本价格,各地区、各部门
应严格按
照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5]108号)规定,列入相应会计科目单独反映。
二、为了保证有关经济指标的可比性和有关考核工作的合理性,各地区、各部门
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因进行土地估价而增加的资产价值,暂不列入国有企业资产负
债率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计算口径之内,资产负债率仍按原来口径(不包
括土地价值)计算。
三、凡以土地投资入股构成企业资本金的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国有企业
在对外经济往来和涉及产权变动工作时,以及破产、拍卖,土地价值应计算在国有资
产价值之中,依据土地清查估价确认批复的结果,列入国有股权或实行有偿转让,以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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