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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05]7号颁布时间:2005-01-26

     2005年1月26日 甘政发[2005]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执行。 附件:甘肃省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副食品扶持发展及储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款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省级储备肉、食糖、食盐等副食品储备费用支出。   (二)省内(外)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等灾情时,组织调运省级储备商品 到灾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市场出现供需矛盾时,将省级储备物资部分或全部投放市场形成的价差和 费用支出。   (四)对副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挖潜(技术)改造,调整优化产品结构给予的贴息 或补助。   (五)对扩大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给予的适当补助。   (六)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副食品生产、储备、流通单位恢复生产给予的适当补助。   (七)需要储备的其他商品储备支出。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五条 副食品储备库点根据东、中、西相结合的原则选择确定。   第六条 副食品储备承储单位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即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储备量和储 备费标准核算包干数,发布招标公告,凡符合储备条 件的企业均可参加公开竞标。招 标公告应列明承储条 件,包括储备库资质条 件、储备物资数量、质量、轮库次数、 补贴标准等。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中标者与省财政厅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签 订储备合同,承担一定时期的储备任务。   第七条 储备费用实行"保障储备,核定补贴,包干使用"的办法,即省财政厅在合 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给承储单位相应的储备费用,承储单位确保承储期间储备商品的 数量、质量达标。如承储期间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需动用储备商品的事件时,承储单 位必须无条 件投放储备任务内的商品,还应及时组织货源,保证对该商品投放的需要。 对超过储备任务投放的商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定,并由省财政厅报省政 府同意后追加费用。   第八条 承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商品,不得虚报省级储备商品数 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商品的储存地点,不得以省级储备商品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 债务。   在突发事件导致市场异常波动,或发生其他特殊情况需动用省级储备时,省财政 厅会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书面通知主管部门或承储企业执行。   第九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储备商品的质量,通过"推陈储新"保持其新鲜、不变质。 在年度计划内,自主轮换,自负盈亏,轮换后的库存成本不变。储备冻肉入库2个月 后开始轮换,原则上每月轮换的数量不超过库存总量的25%,轮换期间最低库存数 量不得低于储备计划的75%,轮空期不超过10日。储备活畜应根据育肥情况适时 组织轮换。储备糖每4个月至少轮换一次。储备商品轮出后必须按时、保质、同品种、 同等量轮入。   第十条 省级储备商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卫生标准。入储的冻肉必须是入库前4 5天内生产的。承储单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相关检查,确保省级储备商品数量真实、 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若发现储备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超期的,按合同规定相应扣 减对承储企业的补贴费用。   第十一条 建立省级储备肉食、食糖月份统计报表制度。承储单位应编制《省级 储备商品购销存月份统计报表》,并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 厅等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副食品储备实行台账管理。承储单位要建立计算机商品台账,详 细记录储备肉的品种、数量,储备活畜的存养地点、入库(栏)时间、保管员(饲养 员)姓名等资料,实行挂牌管理和即时管理。承储单位应将省级储备与中央储备、市 州储备及企业经营分开,实行专库(栏)或专垛保管并单独登记商品账,保证省级储 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省财政厅等主管部门对储备商品的购销存情况进行即时监控, 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四章 扶持发展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为扶持发展副食品生产,省财政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专门 用于省级和市州副食品生产骨干企业挖潜(技术)改造项目、基础设施改造及配套建 设项目、遭受自然灾害的副食品生产、储备、流通单位恢复生产项目和扩大生猪、牛、 羊定点屠宰项目。   第十四条 对各市州财政部门上报的副食品生产扶持项目,省财政厅根据《甘肃 省财政经济建设类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评审论证,按照评审结果和 专项资金规模下达补助或贴息计划。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资金使用单位应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书面上报财 政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各市州可参照制定本级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 办法为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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