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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政[2004]72号颁布时间:2004-10-04

     2004年10月4日 青政[2004]7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青海省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青政[1995]29号)的有关规定,省人民 政府决定提高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在现有基础上统一增加110元。即:西宁市、海 东地区每人每月由220元调整为330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每人每月由 230元调整为340元;海西州、果洛州每人每月由250元调整为360元;玉 树州每人每月由260元调整为370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 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从二OO四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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