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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建设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84号颁布时间:2004-06-29

     2004年6月29日 甘政办发[2004]8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 [2004]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管理工作,严格耕地保 护制度,维护农民权益,现就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征用农村土地的, 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测算,制定补偿标准,并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 以公告,依法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对无故拒不执行征地协议,干扰工程建设 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基础设施建设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由建设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征用土地中涉 及城镇拆迁的,要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拆迁补偿 与安置方案,由当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要坚决杜绝拆迁中不依法办 事、滥用强制手段侵害居民利益行为。对无故拒不执行拆迁协议,干扰工程建设的行 为,由负责实施拆迁工作的市、县人民政府或实施拆迁管理的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依 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中涉及农村拆迁的,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县城以下的小城镇(乡、镇)规划区的房屋拆迁工作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的规定进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可由乡镇政府组织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并在 拆迁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对无故拒不执行拆迁协议,干扰工程建设的行为,由 负责实施拆迁工作的当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或实施拆迁的部门申请当地人民法院执 行。   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中拖欠、截留、挪用土地补偿费 用和拆迁安置费用,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由省监察厅负责查处。贪污征地补偿和拆 迁安置费用的案件,移交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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