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
甘财农税发[1992]016号
颁布时间:1992-04-13
1992年4月13日 甘财农税发[1992]016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 为了加强农业各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缓解农业各税征收经费的不足,经省厅研究 决定在原规定不变的基础上,还可按以下规定提取农业税征收经费: 1.从完成省下达的农林特产农业税、牧业税征收任务的超收部分中提取20%。 2.从农业税结算价(0.5823元/公斤)与征收价(0.622元/公斤) 之间的价差中提取20%。 3.年预由当地预算,按农业税(正税)任务数的2%安排支出。 上述规定均以县、市(区)为单位提取,对提取的农业税征收经费,可同其他各 税原规定提取的征收经费统筹安排、合并使用。 根据财政部[1986]财农字第184号《关于追加农业税征收经费的通知》 和财政部[1988]财农税字第3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和管理使用问题的 通知》规定,征收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宣传贯彻农业各税条例和征收业务活动费;票证帐表册籍、税收史料、统计资料 的印刷费;业务培训、学习资料的经费;征收机关办公的用具,购置必要的交通工具 经费;基层征收机关房屋修缮费;雇用助征人员工资,代征劳务费;基层征收人员按 规定享有的劳保福利费和奖金等。 征收经费是属于预算外管理的经费,由各级农税征收管理部门管理使用。单独建 帐,专款专用。望各地本着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使用。对农业各税征收经费的 会计核算、记帐方法、会计报表以及财务管理等均按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和财 务管理办法执行。可在有关科目下增设“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契税、牧业税和 农业税征收经费”五个二级科目进行考核,三级的明细科目自行设置。同时严格按国 家预算管理的规定,年初编制预算,年终编报决算、由各地于次年元月末报省厅农税 处。 (2)
上一篇:
甘肃省人事局、省税务局关于全省税务系统新招收录用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农林特产发展专项基金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