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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

甘财农税发[1992]016号颁布时间:1992-04-13

     1992年4月13日 甘财农税发[1992]016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   为了加强农业各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缓解农业各税征收经费的不足,经省厅研究 决定在原规定不变的基础上,还可按以下规定提取农业税征收经费:   1.从完成省下达的农林特产农业税、牧业税征收任务的超收部分中提取20%。   2.从农业税结算价(0.5823元/公斤)与征收价(0.622元/公斤) 之间的价差中提取20%。   3.年预由当地预算,按农业税(正税)任务数的2%安排支出。   上述规定均以县、市(区)为单位提取,对提取的农业税征收经费,可同其他各 税原规定提取的征收经费统筹安排、合并使用。   根据财政部[1986]财农字第184号《关于追加农业税征收经费的通知》 和财政部[1988]财农税字第3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和管理使用问题的 通知》规定,征收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宣传贯彻农业各税条例和征收业务活动费;票证帐表册籍、税收史料、统计资料 的印刷费;业务培训、学习资料的经费;征收机关办公的用具,购置必要的交通工具 经费;基层征收机关房屋修缮费;雇用助征人员工资,代征劳务费;基层征收人员按 规定享有的劳保福利费和奖金等。   征收经费是属于预算外管理的经费,由各级农税征收管理部门管理使用。单独建 帐,专款专用。望各地本着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使用。对农业各税征收经费的 会计核算、记帐方法、会计报表以及财务管理等均按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和财 务管理办法执行。可在有关科目下增设“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契税、牧业税和 农业税征收经费”五个二级科目进行考核,三级的明细科目自行设置。同时严格按国 家预算管理的规定,年初编制预算,年终编报决算、由各地于次年元月末报省厅农税 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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