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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事局、省税务局关于全省税务系统新招收录用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甘税人字[1990]061号颁布时间:1990-10-31

     1990年10月31日 甘税人字[1990]061号 各地、州、市人事局税务局:   省人事局、省税务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按 照国家人事部、税务总局国税人字[1989]33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领导批准 在全省十四个地、州、市招收录用了七百三十名税务干部,现将其工资待遇通知如下:   一、这批新招收录用的干部(不含一九八八年底以前已从事助征员工作的人员), 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六十八元正(兰州工资区)下同。试用期满后, 其工资待遇按甘人事[1990]30号文件有关条款规定分别确定。   二、新招收录用干部中一九八八年底以前已从事助征员工作的人员,其工资按最 后一次经地、州、市人事部门批准聘用的时间计算,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九七二年底以前聘用为助征员的,工资定为九十六元五角整;   一九八零年底以前聘用为助征员的,工资定为八十九元五角整;   一九八五年六月底以前聘用的助征员,工资定为八十二元五角整。   上述人员中工作能力强、表现好,按以上标准工资较少的,可以高定一级。   三、新招收录用干部的工龄计算从最后一次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聘用(录用)的 时间起计算连续龄。其工龄津贴按本人连续工龄计发。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零年六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各地对这批人员的工资待遇在执 行中,凡与此通知规定不符的,改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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