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甘肃省人事局、省税务局关于全省税务系统新招收录用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甘税人字[1990]061号
颁布时间:1990-10-31
1990年10月31日 甘税人字[1990]061号 各地、州、市人事局税务局: 省人事局、省税务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按 照国家人事部、税务总局国税人字[1989]33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领导批准 在全省十四个地、州、市招收录用了七百三十名税务干部,现将其工资待遇通知如下: 一、这批新招收录用的干部(不含一九八八年底以前已从事助征员工作的人员), 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六十八元正(兰州工资区)下同。试用期满后, 其工资待遇按甘人事[1990]30号文件有关条款规定分别确定。 二、新招收录用干部中一九八八年底以前已从事助征员工作的人员,其工资按最 后一次经地、州、市人事部门批准聘用的时间计算,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九七二年底以前聘用为助征员的,工资定为九十六元五角整; 一九八零年底以前聘用为助征员的,工资定为八十九元五角整; 一九八五年六月底以前聘用的助征员,工资定为八十二元五角整。 上述人员中工作能力强、表现好,按以上标准工资较少的,可以高定一级。 三、新招收录用干部的工龄计算从最后一次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聘用(录用)的 时间起计算连续龄。其工龄津贴按本人连续工龄计发。 四、本通知从一九九零年六月一日起执行。过去各地对这批人员的工资待遇在执 行中,凡与此通知规定不符的,改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2)
上一篇:
甘肃省人事局、省财政厅关于全省财政系统招收录用农税干部工资待遇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