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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执勤着装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财农税字[1989]20号颁布时间:1989-10-04

     1989年10月4日 甘财农税字[1989]20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   为了有利于农业税征管工作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维护财政收入, 保证征管工作顺利进行,便于群众对农业税征管人员的识别和监督,按照财政部[1 989]财农税字1号《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现对着装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农业税征收人员执勤着装,是为了加强税收工作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并不是 解决征收人员的福利待遇,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工作需要出发,按[1989]甘 财农税字第1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人员着装的通知〉的通知》精 神,严格掌握,不得自行扩大着装范围。一经发现要追究其领导责任,按违纪论处。   二、凡规定着装的征收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穿统一制做的成套服装,并佩带 帽微、胸章、臂章。服装必须整齐、清洁。帽徽的装置必须端正,位于大沿帽及棉帽 前方正中央。胸章佩带于左上衣兜盖上沿正中。女装别于左胸上下与对应钮扣平行。 臂章佩带于左胳膀中间骨节其上位置,与手背平行。   三、外出执行任务时,钮扣必须扣齐,衬衣不得外翻,男同志着翻领春装和夏装 时,不准穿花衬衣和大花格衬衣,不准衣敞开、卷袖、卷裤;不准歪带帽子;不得只 穿背心或赤膊以及穿拖鞋等。女同志怀孕期间应穿便衣。   四、着装男同志一律不准留小胡、留长发、大鬃角;女同志不准染指甲、沫口红、 留披肩长发;男同志一律不准佩带饰物。   五、税收制服、帽徽、胸章、臂章不得借给他人穿戴,不准任意拆改制服样式, 更不准送人或变卖。   六、帽徽、胸章、臂章如有丢失,本人应说明原因,作出检讨,并及时声明作废。 调离工作岗位,必须交回帽徽、胸章、臂章以及证件。   七、穿着服装在街上行走时,不准吃零食、刁烟、嬉戏打闹;在执行公务时,严 禁酗酒。   八、发给个人的服装,个人应自负服装30%的工料费。   九、对已配发服装的农税人员,地、县两级要建立卡片,实行册籍管理,人员如 有变动,应及时更换调整。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税人员仪表风纪的检查。对执行仪表风纪好的同志要表 扬,做得差的要提出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影响很坏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收回服装。   以上规定,希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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