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等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甘财农税发[1991]11号
颁布时间:1991-04-17
1991年4月17日 甘财农税发[1991]11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 1990年我省耕地占用税决算,经财政部农税局审核,对我省计划生育指导站 等单位免征耕地占用税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据此,从1991年起,我省应严格按 照财政部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1988]财农税字第58号文件执行。即 “对计划生育部门修建办公楼、计生药具站、技术指导站和培训班教学楼以及卫生防 疫站、妇幼保健站(院)修建的试验楼、药具库、诊室等占用耕地,不属免税范围, 应照章征税。 (2)
上一篇: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关于修订“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纳税后用地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