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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完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审批及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甘财农税字[1989]18号
颁布时间:1989-08-30
1989年8月30日 甘财农税字[1989]18号 各地、州、市土地管理局(处)、财政处(局):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与 财政部门密切配合,较好地完成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任务。为进一步完善非农业建设 占用耕地的审批及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按照《甘肃省三项建设用 地审批程序》规定执行。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 《关于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先纳税、后划拨土地的联合通知》办事,对未缴纳 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土地划拨过户手续。 二、实行“两提供”、“两核对”工作制度。“两提供”的工作制度具体内容是: 1.年度用地计划及下年度用地计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2. 年度用地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每审批一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项目,都 应将审批用地文件,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接到用地审批文件后,必须在 3日内向纳税单位和个人发送纳税通知书。建设用地单位须持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或免、 减税凭证,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划拨过户手续。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两核对”的工作制度内容是:1.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月与同级土地管理部门 核对用地(国家、集体、农民等占用耕地)审批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年终, 财政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要逐级核对本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实际审批数和实际 划拨数,并联合盖章上报。年终核对时,若出现全年实际审批数不一致,必须查明原 因,更正时,要有相应的文件依据。年终耕地占用税决算审核,以规定审批权限批准 用地统计数为准。 三、试行联合办公和“委托征收”工作责任制。 在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指派专人,在约定的时间、 地点,集中办理批地、收税。在纳税户分散,征收任务重,农税征管人员少的地方, 财政部门可与土地管理部门相协商,试行委托征收工作责任制。凡试行委托征收工作 责任制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在当年留县的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总额中,支付给代征部 门三分之一的代征劳务费。 四、以上规定,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 报告省厅、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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