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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对新疆出产的农林特产品不再征收农林特产税的通知
甘财农税字[1990]30号
颁布时间:1990-09-18
1990年9月18日 甘财农税字[1990]30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 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财农税字[1990]44号函,该区的农林特产 税实行源头控制办法,即按照生产单位或个人种植的面积以亩定额征收。为避免重复 征税,凡该区出产的农林特产品在我省过境、加工、销售,均不再征收农林特产税。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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