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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对原木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的答复
甘财农税字[1990]18号
颁布时间:1990-06-20
1990年6月20日 甘财农税字[1990]18号 平凉地区财政处: 你地平署财税字[1990]143号《关于征收原木农林特产税有关问题的请 示报告》收悉,经请示财政部并研究答复如下: 原木农林特产税的征收范围与税务部门原木产品税的征收范围相同。原木是指将 伐倒的乔木去其枝丫和梢头后,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锯成不同长度的木段。本税目征收 范围为:各种树种、长度、径度的原木和林场等原木生产单位以自产未税原木连续加 工的毛板、毛段、毛条。原木农林特产税应按照税务部门征收原木产品税的收入总额 计算征收。 此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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