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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农业税征解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财农税发[1994]第20号
颁布时间:1994-07-19
1994年7月19日 甘财农税发[1994]第20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 为了加强农业税征收管理,经省厅研究决定,今年农业税解缴入库按以下通知办 理: 一、这次农业税征收价调增部分,省、地五、五分成。即原农业税征收价0.6 22元/公斤与0.98元/公斤的差额部分。 二、征收价与年初核定征收价之间的差额(即0.98元/公斤与0.9461 元/公斤)仍按原甘财农税发[1992]16号文以县(市、区)为单位提取20% 的征收经费,提取征收经费后的剩余部分为省与地县分成总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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