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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农业各税征收工作的联合通知
甘财农税字[1990]23号
颁布时间:1990-09-10
1990年9月10日 甘财农税字[1990]23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处(局)、司法处(局): 为了切实搞好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司法部门要配合财政机关搞好税收法律、政策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 种宣传工具,大力普及税法知识,宣传税收政策,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 自觉纳税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公证机关应积极办理有关公证事项,律 师和法律服务站(所)要认真搞好法律服务工作,支持财政机关税收征管工作。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财政机关做好依法征税工作。对不服财政机关纳税 决定和处罚决定的,纳税义务人应按财政机关的规定按时向上一级财政机关提出申请 复议,复议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作出裁决,并向当事人交待起诉期限。 纳税义务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经财政机关通知其开户 银行扣缴入库或采取其它行政措施无效时,当地基层法院应根据财政机关的申请,依 法予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提请书附后)。各级人民法院对农税行政案件和人民检察 院起诉的偷税、抗税以及妨碍农税征收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案 件,要抓紧审理,及时判处。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支持财政机关依法治税,共同做好财政机关参加各级检察 院驻税务机关检察室工作(具体办法另文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财政机关移送的 偷税、抗税案件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将查处农业税、农林特产 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中的犯罪案件作为一项任务,进一步采取有 效措施,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各级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财政机关和征收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围攻财政机 关和殴打征收人员案件要及时认真查处。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 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财政机关要为政清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贯彻国家税收政策, 依法征税,依率计征,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财政法规,隐瞒、截留应上交的 农税收入和超越权限减免税收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部门领导人,要按照国务院《关 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对擅自减税、免税、贪污受贿及违法渎职的 征收人员要严加追究,依法处理。 强制执行提请书 人民法院: 纳税人全称: 地址: 根据 年 月 日 号文件,该纳税人应缴纳 税 元,扣除减 免税额 元,实际应缴纳税款 元,除已缴 元,还欠税款 元,滞纳金 元,罚款 元,经我们多次催缴无效,特提请你院强制执行如下内容: 提请单位: 局长: 抄报: 年 月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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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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