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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增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劳薪[1994]84号
颁布时间:1994-03-30
1994年3月30日 甘劳薪[1994]84号 略: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 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7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 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1994] 26号,的规定,为确保企业增资工作的稳妥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据统计,我省国有企业1993年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幅度低于职工生活 费用价格上涨幅度,凡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按照规定增加工资,其标淮按月人均 50元以内核增工资总额。 二、核增给企业的工资,从1994年1月起执行,在企业成本中列文,实行工 效挂钩的企业当年在挂钩基数外单列,从第二年起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 总额包干的企业核增包干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计划管理的企业核增工资计划数。 对近两年工资增长较快、人均工资水平较高、节存效益工资较多的企业,可用节 存的效益工资搞好分配。经营性亏损企业暂不核增工资;实现了减亏的可以核增工资, 并逐步到位。 三、给企业核增工资总额,由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报同级劳动 部门并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四、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核增的工资总额的分配形式。或进行工 资制度改革,或调整职工工资标准,或对职工进行考核增资。要防止分配不公,差距 不能拉得过大,妥善安排好各类人员的增资关系,特别要处理好领导同群众、干部同 工人的关系。企业要制定增资实施方案,并认真走群众路线,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 过后实施。企业给职工增加工资的实施方案应按规定报劳动部门备案。 特殊困难企业欠付工资问题按国办发[1993]76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增加工资问题,可参照对国有企业的规定精神执行。各 级劳动、税务部门要搞好集体企业的工资总额核增工作。 这次给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 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劳动、财政、税务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认 真做好这次增资工作。从四月份起开始兑现工资,对四月份前应发的部分,有条件的 补发,没有条件的待有条件后逐步补发。企业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 职工顾全大局,认识到这次增资是在财力紧张和相当一部分企业有不少困难的情况下 进行的,政府为此作了最大的努力。要通过深化改革,把生产搞上去,把经济效益搞 上去,为国家多作贡献,为职工工资的增长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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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局、甘肃省税务局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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