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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财办会[2005]22号
颁布时间:2005-03-07
2005年3月7日 陕财办会[2005]2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以实际行动纪念《会计法》发布20周年,把深入贯彻执行《会计法》推向 新阶段,进一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促进我省经济投资环境的全面好转,2005年 各级财政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按照建立《会计法》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的要求, 继续抓好《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在各单位定期自查的基础上,各 有关检查部门、机构要认真总结以前年度重点检查经验,在检查内容和方式上注意三 方面的结合: 一是把执法检查和宣传、普及《会计法》知识结合起来。增加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和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会计法》知识,是否接受了《会计法》教育培训的检查评价内 容。 二是把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全面检查是指逐条对照《会计法》有关条 文进行检查。专项检查是指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 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情况、总会计师设置情况、内 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以及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等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要详 细报告检查情况,作为日后同级财政部门评价该单位会计工作质量的基础资料。 三是执法检查要和提供良好的会计服务结合起来。检查组在进点检查中,负有提 供会计法规知识咨询义务,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帮助被查单位整章建制,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 二、因地制宜,加大《会计法》重点检查力度。各市区、部门重点检查单位户数 要比上年有所增加。对本年度检查处理决定中有限期整顿和纠正事项的单位,检查组 要增加回查落实程序并事先告知被查单位,同时要将回查情况补充列入检查报告中。 三、进一步完善检查程序,规范检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检查工作的 各个环节,改进不合理、不合法的操作程序,形成科学的工作机制和报告机制。在检 查信息反馈上,要按照本年度调整后布置的检查报表(详见附件)及时上报,不得延 用旧报表和不按时报告。监督检查部门和会计管理部门合并检查的,要按照分口布置 的报表分别上报,以便汇总、分析、利用。各市区、省级主管部门2005年《会计 法》执行情况检查总结报告及报表应于9月底前报送我厅。 附件:1、《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汇总表(略) 2、《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违法情况统计汇总表(略) 3、《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违法处罚情况统计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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