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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供销合作社、陕西省纺织工业总公司、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计划委员会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供销资字[1994]118号颁布时间:1994-07-31

     1994年7月31日 陕供销资字[1994]118号   根据国内贸易部、纺织总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 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贸农字[1994]第166号)文件精神,现 将1993年度棉花增值税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文件的规定,棉花增值 税税率从1994年1月1日起按17%执行,1994年5月1日起按13%执行。   二、每50公斤产地二级站标准级皮辊棉不含增值税供应价格(以下简称不含税 供应价),1994年1月1日起为334.45元,1994年5月1日起为33 3.02元,每50公斤锯齿棉另加衣亏补贴12.16元。直接从县公司仓库提货, 每50公斤按实际里程扣降运费。县公司调二级站不含税价格另文下达。   三、销售棉花每50公斤代收的棉花技术改进费1元和省际调拨奖励金30元及 不附运输部门运费单据的包干运费和储备棉运杂、保管价外费用,在计算增值税时, 一并作为销货款,计算应征销项税额,向购买方收取。   四、棉花经营部门销售棉花及副产品时,向购货方收取的总货款即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供应价+价外费用)×(1+税率)。销项税额=(不含税供应价+价外费 用)×税率;进项税额=购进价(含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10%扣除率, 二级站进项税按调进棉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扣除。棉花经营单位向当 地税务部门实际交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   五、棉麻企业在收购、加工、检验、储存、销售等过程中,为生产经营而购进的 物料用品(用于固定资产项目除外,应取得销货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专用发票上 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项目。   六、棉麻企业销售棉花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借故使 用一般发票。由于棉花发票需载明的项目较多,可同时用原棉花销售专用发票作附件。   七、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应按本通知有关要求,尽快结 算货款,多退少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预交增值税的企业,如预交金额比实 际应交数额大,又确需退给原购货方请商税务部门办理退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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