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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财税[1998]016号
颁布时间:1998-04-08
1998年4月8日 陕财税[1998]016号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 [1998]29号)规定,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 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 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 (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请依照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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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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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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