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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公用设施补偿附加的通知

市政发(1995)173号颁布时间:1991-07-27

     1991年7月27日 市政发(1995)173号   经省政府同意,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维护,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根据“人民 城市人民建”的方针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从 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收取公用设施补偿附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西安市城郊六区以及临潼县境内的国营、集体、私营、个体经营的宾馆、 旅馆(饭店)、招待所(以下简称“旅店业”),均应按规定收取公用设施补偿附加 (以下简称“附加”)。中外合资、合作宾馆暂缓执行。   二、收取标准:按住宿费的10%收取。   三、收取方法:“附加”由各旅店业在向住宿人收取住宿费的同时按住费的10加 收,开据同一张发票,分开填列。“附加”收入要与住宿费收入分开记帐,由税务部 门负责收取,通过银行按月划转到市财政局公用设施补偿附加专用帐户,同时报送有 关收入报表。临潼县的“附加”通过银行划转到县财政局。   四、各旅店等经营单位和税务部门不得随意减免或改变收取标准。   五、“附加”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临潼县收取的“附加”全部留县, 由县上安排使用;市城郊六区范围收取的“附加”,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连同市 上其它城建资金捆在一起提出安排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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