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22号
颁布时间:2000-11-02
2000年11月2日 陕政办发[2000]1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 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近几年来,我省一些企业在改制和兼并破产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对部分职工 采取“买断工龄”或一次性安置的办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解除了劳动关系。 为使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能够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职工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要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被“买 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现行规定缴 费。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未再就业的,由职工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工 商户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以当期上年度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按照18%的比例缴费。以后,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为由终止职工养老保 险关系。 二、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前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企业补缴;个 人欠费的,由个人补缴。若企业已经解体,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个人 自愿的,由被“买断工龄”职工以本人当期缴费工资为基数,在补缴个人欠费(含利息) 的同时,补缴单位的欠费(含利息)。 三、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连续缴费的,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工 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未再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视同缴费年限 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满15年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 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执行原办法),基本职工平均工资以最早中断缴费的上年度 本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四、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有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接续养老 保险工作或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由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无档案 管理或托管单位的,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 五、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目前已超过法定迟休年龄的,按照本 文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从2001年1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享受以后年 度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乐享受以前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六、接续原被“买断工龄”职工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牵扯面广, 政策性强。各市、地劳动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 署,精心组织,严格把关,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这项工作的平稳推进。 (3)
上一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流通秩序的决定
下一篇:
陕西省旅游和来访外宾行李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