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陕西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流通秩序的决定
陕政发[1999]2号
颁布时间:1999-01-27
1999年1月27日 陕政发[1999]2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工业关井压产、调整结构的重大决策,加快建立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商品市场,保障我生国有骨干煤矿生产正常进行、矿区社会 稳定和各类煤矿的健康发展,是煤炭工业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群众的脱贫致富作 贡献,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依法整顿煤炭流通秩序。 一、 对全省合法生产的煤炭资源由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组织销售。凡 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在省上下达的年度生产控制计划内所生产的煤炭,由省 煤炭运销集团公司按照联合销售的框架统一收购,一个渠道销售结算。国家明令关闭 的716处矿经济1998年底仍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其他各类煤矿,禁止生产和销售 煤炭。 二、 省直属电厂寄生内的网局电厂发电用煤,统一由省电力燃料主管部门向省 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定购,各电厂不得自行采购。凡电力部门火电厂自行采购的煤炭, 由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煤炭计量站查验票据并登记数量,报由省物价局收取价差的 1.5倍,上缴省财政。 三、 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由省物价局对煤炭生产企业实行全省煤炭坑口统 一定价,按质论价,同质同价。销售企业省内实行合理利润的顺价销售;出省煤炭实 行放价销售,由营销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定价。同时,对省内发电用煤的几个按同 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 四、 认真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工业产品销售和扩大使用地产品 的通知》(陕政发[1998]40号)精神,全省用煤单位应按同等优先的原则使用本省 煤,以支持我省煤炭行业脱困。实行煤炭进省准入管理制度。除冶金主焦煤、化肥及 民用无烟煤等品种经省煤炭运销领导小组审批可调入外,对未经批准进入我省的煤炭, 由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煤炭计量站核收价差的1.5倍,上缴省财政。 五、 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要努力发挥联合销售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促进陕煤出境到缺煤地区销售,大力开拓省外、国外市场,扩 展市场空间。 六、 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要严格执行省煤炭运销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煤炭铁 路运输计划申办的暂行规定》,配合铁路部门,严把铁路运煤计划申报关。要认真清 理和建立健全各级煤炭计量站,做到全面合理布点,进行规范化管理。为了做好这项 工作,今后凡地(市)、县新设立煤炭计量站,由各地市煤炭运销公司报省煤炭运销 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会审后报省政府审批。 七、 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要根据省内外煤炭市场的需求,优化煤炭资源配置, 全员全程营销,认真做到管住煤源,规范市场,服务用户,提高效能。要加强煤炭销 售队伍的建设,引导职工增强市场意识,提高市场应变能力和驾驭能力。同时,要加 强党风廉政建设,依法经营,秉公办事,努力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知名度。 八、 为了强化煤炭运销工作管理,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各地(市)、 县、各矿务局(矿)运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的政治意识、 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业务管理水平,上下一心,努力工作,确保全省煤炭运销工作 的正常运行。 (3)
上一篇: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